芜电大[2002]34号
关于印发《芜湖电大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
经九月二十五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芜湖电大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大家,望遵照执行。
附:《芜湖电大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规定》
2002.9.27
芜湖电大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电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奖励的条件、范围与金额
凡我校教职工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于本规定的奖励范围:
1、由我校教职工为主申报的国家级研究课题,经鉴定通过后,发给奖励证书和不低于10000元的奖金;省级研究课题,经鉴定通过后,发给奖励证书和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市级研究课题,经鉴定通过后,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奖金。
2、对获得市和市以上政府奖励的或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成果,学校设立特别奖,按相应级别奖金额的200%给予奖励。
3、凡由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增刊除外),或其论文入选国际性学术研讨会的,发给奖励证书,并按照每千字(按四舍五入的原则统计字数)80~100元发给奖金;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增刊除外),或其论文在省内和跨省区域的高校或电大系统学术研讨会评选中获奖的,按照每千字60~80元发给奖金。
4、对学校事业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科研成果(如教学课件、应用软件),视具体情况由学校科研成果评审小组研究决定具体奖励标准。
5、对学校组织征集的论文,经学校科研成果评审小组评定,按论文质量,发给数额不等的劳务费(超过时间完成者减半付劳务费),最高不超过200元。
第三条 国家级、省级学术期刊的认定标准,参照省教育厅高校职称评审确定的目录执行。
第四条 申报请奖程序
1、自由申报,申报人填写申请表,并附请奖项目的有关原件材料各一份,报学校科研成果评审小组。
2、经学校科研成果评审小组评定授奖的成果,向全校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星期为异议期。凡对授奖成果有异议者,可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评审小组提出(学校为异议者保密),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五条 奖金分配
1、属于个人完成的科研成果,奖金归个人所有。
2、属于集体完成的科研成果,奖金按个人工作多少、贡献大小协商分配。
第六条 其它
1、科研成果奖一般每学期颁发一次。
2、每项科研成果或每篇论文获多种奖励或在两种以上期刊发表的,只奖励一项,就高不就低;如已奖励过,又获得更高层次奖励或更高一级期刊发表的,按相应奖励等级补齐。
3、凡已获得各种奖励的成果,如有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实,按程序撤消奖励,追回奖金,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科研成果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芜湖电大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
芜湖电大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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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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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成果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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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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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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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科研成果评审小组审批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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