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06-12-6 14:47:53

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答: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主要体现在:(1)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经济;(2)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3)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4)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市场经济需要法制来加以规范,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2、比较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何异同?

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共同点:(1)都是企业法人,都具有独立人格;(2)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都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组织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不同点:(1)股份划分方式不同,前者以出资比例来计算股份,后者则以持有股票来确定股份;(2)封闭性程度不同。有限公司是2——50人,股份有限公司是5人以上,前者封闭性强于后者,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资合而且是人合,而股份有限公司仅是资合;(4)公司股东权利流通性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持有出资证明,不能上市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3、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答:结合我国实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中小股东权利。(1)重新构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公司法》内容;(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3)设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专门机构;(4)借鉴西方做法。如;限制大股东的自由转让,赋予中小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建立累计投票制度、限制表决权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赋予中小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和提案权;确立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或可撤消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4、何为格式合同?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及其行使条件是什么?

答: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使用预先拟订好的格式条款签定的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合同中,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1)须后履约方的履约能力严重恶化;(2)须该情形可能危及先履约方的利益。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4)须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5)须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承担违约责任构成条件及其形式有哪些?

答: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负的合同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有二:(1)违约行为客观存在;(2)抗辩事由不成立。

违约责任的主要类型:(1)迟延履行;(2)瑕疵履行(3)拒不履行。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6、知识产权有哪些特点?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三性是什么?

答: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1)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5)法定性。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6)可复制性;(7)知识产权主体权利具有财产和人身双重权利。

授予专利权的“三性”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较同类型的现有技术,具有进步性,先进性。

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可被应用与实际目的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7、如何实施商标战略?

答:1、选择好商标,要有自己的特色,要有显著性,便于记忆;2、要考虑贸易因素;3、要选择好商标的时机,要及时加以宣传;4、要注意商标的整体形象,促进其深入人心;5、要长期稳定使用,保证商品的质量;6、要注意联合性使用和防御性使用;7、要关注商标的广告信息;8、要制止侵权,打击假冒行为,确保商标专用权。

8、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7)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11)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9、消费者权益有那些?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9项权利。(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这9项权利可以简称为“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其中,前5项是根本,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后4 项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10、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仲裁的基本原则有:(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或仅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是正确处理纠纷的根本保障。
(3)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的基本制度有:(1)协议仲裁制度;(2)回避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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