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本科国际公法课程直播课堂三〔1〕:
7-13章重难点
第七章 空间法
空间法分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航空法,另一部分是外空法。
一、航空法
(一) 航空法从条约讲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和1944年《芝加哥民用航空公约》,
后者生效,前者就废弃了。按芝加哥公约规定,一般航空法有这么几方面内容:①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②航空器的国籍制度;③航班和非航班制度(一般了解)。
(二) 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罪的惩治
我们这里讲的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罪是指的非法劫持航空器以及其他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罪行,也就是教材上所称的“空中劫持”。对这个问题一是要知道有三个公约和一个补充议定书,即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
1988年的《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书上只说了三个公约。二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包括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何为非法劫持见书206页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危害航空安全的罪行(书208页),对上述罪行有管辖权的国家包括:航空器的登记国、降落地国、租来时不带机组的的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罪行发生地国、罪犯发现地国和各国依据国内法规定的管辖权(如国籍管辖)。
对危害民航安全的人犯、罪犯发现地国应采取不引渡即自行起诉处罚原则。
二、外空法
(一)了解确立外层空间法的五个条约或协定和63年原则宣言。①外空条约;②营救条约;③责任条约;④登记公约;⑤月球协定;
(二)着重掌握《外空条约》和宣言规定的九项原则(见书210页)。
(三)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登记制度和营救制度(211-212页规定)。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这一章抓住四个大问题:
一、国籍制度。
1.掌握国籍的概念和意义:①属于某国的公民并享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根据;②区分
本国人与外国人及确定不同地位的根据;③是国家属人管辖的根据。
2.了解国籍取得和丧失的方式(227-231页)。①取得国籍因出生,国家采取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决定个人的出生国籍;②入籍、申请入籍、由于结婚、被收养、由于领土交换或割让;③丧失的方式:自动申请获准退籍、法律剥夺。
3.国籍的冲突、双重和无国籍
二、外国人的地位
(一)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外国人以及对外国人的管辖。所在国对外国人有属地管辖权,
外国人要服从,他的本国也应尊重,他的本国对他有属人管辖,但凡所在国有权管辖的事项,外国人的本国管辖要受到限制。
(二)在外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方面各国有权制定法律实行管理,关于管理原则和规定根据实践形成(见书243-244页)。
(三)外国人待遇的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
三、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①引渡的概念;②引渡的主体和对象。主体:国籍国、罪行发生地国和受
害国,对象:普遍刑事犯罪者,可以是本国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者;③引渡的条件:一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处罚达到一定的高度。二、不属于政治犯、军事犯、宗教或者其他原因可拒绝的情形;④引渡的程序和效果(见书251页。)
(二)庇护,掌握概念,对象和庇护处所。
四、关于人权法
一是了解国际人权法的产生与发展史,特别是宪章性的文件(包括主要公约)。
二是掌握基本人权的内容(256页)。
(一) 集体人权 1自主权 2发展权
(二) 个人人权 1生存权 2平等权
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自由。
第九章
国际组织
本章的重点有二个大问题
一、对国际组织概念的了解。一是要了解什么是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广义上是指由国家或人民、或民间团体为了特定目的而建立的国际团体。我们要讲的是国家间通过协议而建立的国际团体—国际组织,称国家间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因为这类组织现代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二是了解国际法组织的特点(见书262—263页)。三是了解一下国际组织分类和它在现代国际法中的地位。
二、联合国
(一) 该组织活动的宗旨与原则
宗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
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七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起来理解。
(二)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秘书处和国际法院,其中特别是要对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组成、职权和对提案决议的表决程序加以掌握。
(三)联合国的专门机构:1各自独立
2世界性的,在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为了实现其宗旨,除强调在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进行合作外,还更加强调在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合作,为此,,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与这样的国际组织订立特别协定,将它们纳入联合国的动作体系,这种机构有16个,另外两个是联合国专门机构通过直接与联合国大会缔结的关系协定与联合国合作,这两个组织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和WTO世界贸易组织即原来的GATT关贸总协定。大家要记住这些机构的名称。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这一章要求大家抓住以下三个重点问题:
记住外交关系的主要公约。外交关系法,主要是习惯法,联合国对外关系和领事关系法作了编纂,签定了一些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均已加入。另外,教材305页中1961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应改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一、外交机关的分类
外交机关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掌握它们的外交职权。另一类是国外的外交机关,包括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即常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使团和特别使团。重点掌握一国派往外国的常驻外交使团。这也就是本章的第三个大问题。
二、使馆制度
(一)使馆人员的组成及它们的派遣
使馆是一国派驻他国的常驻外交使团,是派遣国家的全权外交代表机关。使馆的设立通过国家间协议确定。使馆由三类人员组成:第一类是包括馆长在内的外交人员或称外交官;第二类是行政技术人员;第三类是服务人员。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主要涉及使馆馆长和武官。使馆馆长包括三个等级:大使、公使和代办,与三个等级相适应的使馆名称是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馆长的派遣和使馆中的海、陆、空武官派遣都要征得接受国的同意,接受国有权拒绝接受。
(二) 使馆职务主要有五项:代表、保护、谈判、调查和促进友好关系的发展及其他
职务(详情请看书303页)。
(三) 外交团
(四) 使馆及其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首先了解什么叫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及它的根据(见书310页)在此基础上主要掌握使
馆作为一个外交机关它有哪些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即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五)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者的义务(见书314页)。
四、领事制度
掌握确定领事关系的1963年《领事与豁免》、领事的概念和等级、领事的职务和领事
特权与豁免。需要说明的是领事与外交代表不同的是它的工作范围、联系的当局及特权与豁免都低于使馆和外交代表。
第十一章 条约法
这一章主要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条约的概念和名称
确定条约法的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
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按照这两个公约给条约的定义,我们作一个总结,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国际法为准所达成的协定。由此看出条约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或协定;二是条约是以国际法标准而成立的,它的缔结、解释、适用都要符合国际法,并且是确定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存在,条约的名称很多,主要记书中所列的七种。
二、条约的缔结
(一) 条约的缔结程序
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都有缔结条约的能力。但缔结要符合一定的
程序有:第一步缔约方的代表谈判以拟定主题事项的约文;第二步是签字,即谈判代表在条约文本上签字,签字有两种作用,一是有认证条约国际标准文本的作用,二是有使条约产生拘束力;第三步缔约者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以表示接受条约的约束。对多边条约若是国家没有签字,它可以履行加入的手续,交存加入书。批准书和加入书都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表示最终接受条约约束的法律性文件或证明。
(二) 条约的保留
谈条约的保留是针对多边条约的,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问题。对此大家掌握保留的概
念和保留的规则即可。
三、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一)条约的遵守指条约缔结后,缔约者必须严格按照条约规定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是条约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只有严格遵守它,才能保证国际法得到遵守和执行,以维护正常的国际法律关系。
(二)条约的适用
条约的适用主要明确条约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和条约相互冲突时如何处理(见书
341-344页)。
(三) 条约的解释
大家要明确和了解三个要点:一是条约解释的意义,即对条约整体或个别条款或词句的
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的说明,以便更好地履行条约。二是条约的解释者、缔约者、国际组织和国际仲裁或司法机关。三是条约的解释规则。
四、条约的终止与停止施行
主要了解条约的终止旅行的8种原因,这里有一个概念须要说一下,情势变迁是指缔约
时人微言轻条约有效根据的情况或事实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即非缔约者违约所致,也是缔约者不能预料的。对此《条约法公约》第62条作了限制规定(见书356—357页)。
五、条约的无效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5种:①缔约者无缔约的能力或违反其国内关于缔约权的规定;②条约有错误,指构成条约约束力根据的事实或情势出现错误,如1738年英美关于划分美、加边界的巴黎条约规定,以分水岭为界,其实根本不存在分水岭,而是一片平原;③诈欺或贿赂;④强迫;⑤违反强行法。
第十二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教材第十三章)
这章中掌握以下两个大问题
一、了解一下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种类。
二、掌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和法律的解决方法。
(一)政治解决的方法有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
谈判与协商是指争端方,主要指国家的代表就彼此争议的问题进行交涉或协商以取得
共识解决争端。
斡旋是指由第三者出面作些消除争端当事国的对立情绪的工作以促使他们谈判解决争端。调停是由第三者在当事国间不仅要做些斡旋工作,而且还提出解决争端的实质性建议,当事国接受,他们就可以去谈判解决争端。斡旋与调停不同的是前者中调斡旋者不参加双方谈判,后者是调停人不仅定出解决争端的实质性建议而参加谈判。
调查与和解,是争端当事国如遇由于争端的事实不清的事实就协议自愿将不清的事实交由一个国际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作出报告,当事国若接受这个报告即依据它解决争端。如
1904年的英俄的多哥提争端(北海渔船案)就这样获得解决。和解是当事国协议交争
端交由一个国际和解委员会
,由它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解决的建议,当事国接受报告和建议就可以依此解决争端。
(二)法律解决的方法
法律解决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国际仲裁,另一种是司法判决。
国际仲裁是争端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仲裁或在现行条约中规定仲裁条款作为仲裁的依据。仲裁的争端是法律性争端。仲裁人由当事国选择不过应为单数。仲裁人组成仲裁庭对争端进行裁决。仲裁庭裁决案件依据国际法(见1958年仲裁程序示范规则)。但若当事国还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指明适用它们选择的法律。例如1871年在阿拉巴玛号仲裁案中,英美就在协议中适用的三项规则,华盛顿三原则。
既然当事国已接受了仲裁,那么仲裁一经作出当事国就要服从。
国际司法判决解决争端也是现代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重要法律方法,它是指通过国际司法机关审请作出判决。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司法机关是联合国国际法院,因此大家要对国际法院给予更大关注,要求大家知道法院法官的组成情况;法院的管辖权;适用的法律判决。
我这里给大家说明一下法院的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分两类:一类是诉讼管辖,另一类是咨询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审理国家所提交的诉讼案件,诉讼当事国可以是联合国会员国,法院规约当事国或其他依宪章和规约规定接受法院管辖的国家。法院对诉讼管辖的案件有三种:①争端发生后当事国自愿提交法院的案件,称自愿管辖;②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或它们缔结的条约规定提交法院的案件,称协定管辖;③当事国声明接受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二款规定,遇各种法律性争端接受法院的管辖。当事国在负有同样义务情况下诉讼到法院,法院有管辖权。
咨询管辖是法院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有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是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联合国的各专门机关。
第十三章 战争法
这一章中我们抓住以下几个问题:
一、战争是国家间武装冲突造成的法律状态。它的特征主要是书中416—417页所说的前三个。战争有合法战争和非法战争。传说国际法认为战争是合法的,自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开始限制国家战争权,第一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联组织在其章程中进一步限制1928年签订的《巴黎非战公约》第一次明确规定废弃把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1945年《联合国宪章》不仅规定禁止侵略战争而且禁止一切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而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行为。由此可以说,现代国际法禁止的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但承认自卫战争,殖民地独立战争。以及国际社会,如联合国为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陆海空军行动为合法的。
二、战争开始和结束的法律结果
三、战时人道法
残酷的常规武器和有特残危害的化学、细菌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不分皂白的攻击、背信弃义和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另一方面要保护战争受难者,包括对伤病员遇船难者、战俘和平民的保护(见书436—439页)
四、战时中立法。主要掌握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五、纽伦堡国际法军事法庭宪章关于战争犯罪的规定和确立的七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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